联系电话:159-8833-8559
当前位置:海宁律师顾娟> 律师动态> 正文

最高法又增8种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共计23种(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0 点击次数:1080

最高人民法院

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由“刑法库”公众号提供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八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之前公布的15种常见犯罪量刑(“刑事实务”公众号)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3年—5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

7年—10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年—5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年—13年


伤害致死1人


3、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

3—6年


奸淫幼女1人

4-7年


强奸情节恶劣

10—13年


强奸三人的

10—13年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10—13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

10—13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3年


4、非法拘禁罪



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致1人死亡

10—13年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10%-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10%-20%

5、抢劫罪



抢劫一次

3—6年


入户抢劫

10—13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3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13年


抢劫三次或数额巨大

10—13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10—13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0—13年


持枪抢劫

10—13年


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0—13年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二年内三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行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暴力袭警


加10%-30%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聚众斗殴三次

3—5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3—5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5年


持械聚众斗殴的

3—5年


1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1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5-7年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般情节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3—4年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加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同上


再犯

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