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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城管****打死人案开庭审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17 点击次数:2056

  null今年5月13日,《法制日报》在全国独家报道了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的一起城管执法事件,一有心脏病史的当事人被三名城管殴打致死。

  8月25日,辽阳市宏伟区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三名城管执法人员出庭受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辩护方认为三被告人存在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害方则认为,城管队长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案系一审首次开庭,法庭并未当场判决。

  死者家属: 法院只给被害方两张旁听证

  25日8点40分,记者在辽阳市宏伟区法院看到,临近开庭,法庭门前的小广场上站满了人。

  被害人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介绍,他家来了10多人旁听,现场他认识的,还有不少被告人亲属,以及宏伟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9点刚过,几名法警打开审判庭大门,包括被告人的家属及其执法局同事在内的几十人呼啦啦涌入法庭,而被害人周晓明的亲属却没有被允许进入旁听。对此看守的法警解释,只能凭旁听证进入。

  周阳告诉记者,一天前他去法院联络旁听的事,法官说法庭安排得很小,“三名被告人,光亲属就不少人”,因此只给周家发了两张旁听证。

  为了保障记者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情况,周阳把这两张旁听证给了记者。

  记者进入法庭内看到,其实法庭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小,旁听席几排长条座椅至少可容纳50人,经记者仔细清点,当天只坐了40人,还有10多个座位空着。

  在接下来长达6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周阳代表被害人家属多次向看守法警申请,要求进入旁听,均被拒绝。

  公诉方: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责

  今天,出庭受审的三名被告人分别为张松、刘义、郑晓曦。其中张松为系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中队长,另二人为科员。

  据起诉书显示,三名被告人在2011年5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分局刑事拘留时,涉嫌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起诉的罪名为涉嫌故意伤害。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3日10时许,三被告人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名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

  由于周晓明去年下半年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修养期,厮打期间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一边打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三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正在周家铺设地面的装修工人上前拉架,也被三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检察机关查明,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三名被告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三名被告见状停止殴打,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马上开车将周晓明送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晓明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等,诱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厮打,诱发其心脏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方: 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有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违法行为在先,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属于正常执法,并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之动机;同时,依据相关证据表明,受害人动手在先,对这一事件的产生有一定过错。

  另外,辩护人还认为此案在开庭前,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宏伟区政府的赔偿款,取得了谅解,法院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被害人周晓明的死因,辩护人也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被害人本身有心脏病,加之妻子给他打完电话后带着情绪来到现场,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充其量只是诱因,与被害人死亡并非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被害人家属的救助方法也有不当之处,同时没有选择送往最近的医院,也存在耽误治疗时机问题。

  刘义、郑晓曦二人的辩护人还说,在被害人与城管队员再次发生冲突时,刘义、郑晓曦在得知被害人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其进行殴打,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受害方律师: 城管队长应属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认为,检察机关的定性不准确,刘义、郑晓曦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而张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耀刚认为,在死者的儿子周阳向张松等人高喊“我爸有病,我爸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等话以及“周晓明撩起上衣给张松、刘义、郑晓曦等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之后,此时张松等人对周晓明的身体状况已经知情,对继续殴打可能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能够预见,如果此后仍对其殴打,那么就是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王耀刚还认为由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审理此案也不妥当,首先,对于这种涉及本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重大案件,应本着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由上级法院管辖;第二,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而区级法院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此案还未经审理,就已限定三名被告人最高只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