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为了报复生意对手,发泄平时积怨,多次用弹弓射击王某所经营饭店的玻璃门窗。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件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个体户谢某与王某是生意对手,平时多有龃龉。谢某怨恨在心,为一泄私愤,决意不让王某好过。2013年2月7日夜间,谢某开车行至王某经营的饭店门口,用弹弓射击一楼东侧的落地钢化玻璃,致三块玻璃全部裂开。后又连续作案7次,共计毁坏落地钢化玻璃9块。经鉴定,所损毁实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19 元。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