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赵女士与郭先生是半路夫妻,两人结婚后签订协议,约定郭先生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办理了公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房屋被拆迁,夫妻俩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2014年1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双方约定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拆迁安置房归郭先生所有,郭先生则给赵女士20万元。随后,赵女士发现在离婚前,郭先生与其前妻所生的儿子串通,已将房屋过户给郭先生的孙子,并办理了公证。赵女士认为郭先生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且隐瞒事实真相,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经公证后具备法律效力,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先生在明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权利;且在离婚诉讼期间,刻意隐瞒共同财产的状况,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同时,郭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在办理公证手续时,有意隐瞒婚姻状况,主观存有恶意,法院遂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