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章某男于2006年9月相识相恋,同年9月生育一女。2008年2月,二人在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章某男嗜赌成性,对妻女不管不顾,李某女伤心不已,多次规劝,但章某男拒不悔改,夫妻关系每况愈下。2008年10月、2012年10月,章某男因寻衅滋事、赌博被分别判刑1年、9个月。出狱后,二人感情再次恶化,多次闹离婚未果。2015年3月24日,李某女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章某男拿出微信记录、通话详单、李某女出具的字条等,欲“证明”李某女出轨的事实,同时狮子大开口,要求李某女一次性补偿其80万元。
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章某男自愿离婚,李某女一次性补偿章某男3万元,婚生女由李某女抚养,并由其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
法律知识拓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